昨天,国务院国资委下发通知,要求2007年底前159家央企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根据国资委统计数据,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10%。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
通知要求,至今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在今年5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作出情况说明。在2007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