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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需要法律支撑

 


文章来源:新浪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7

    我国于2002年6月制定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通常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两种方式: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内部的融资,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外部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贷款难。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客观事实。造成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的金融立法不甚科学。如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借款合同条例》至今有效,该条例就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虽然将借款主体扩大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并未作任何特别规定。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该办法所称的主办银行(指为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无由获得主办银行的金融服务。从1998年开始金融业加强了金融放贷的风险管理,这使得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请求更审慎考虑。

  2.担保难。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中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才具有成为保证人的资格。二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比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抵押,但若所处地域不佳、变现困难,银行就很难接受;又如,土地也可以用来抵押,但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三是办理抵押等担保,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企业望而却步。

  3.上市难。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在上世纪90年代初才建立,发育不成熟,缺少层次性设计,入市条件简单划一,致使广大中小企业因入市门槛过高而很难进入。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业绩为开业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另外,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须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对于规模不大、资本有限的众多中小企业而言,显然很难达到上述条件的要求。

  4.债券发行难。除股权融资外,发行债券是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入资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致使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公司法也把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债券发行主体之外。

  5.民间借贷难。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于是,便产生了温州的“钱会”和石狮市的“十日会”这类地下半地下状态的依靠血缘和地域关系组织和运作的“银行”。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其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中小企业很难以合理的利率融得资金。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立法和金融的立法,调整融资关系。

  1.认真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尽快形成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该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在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作出了总的原则性规定,这十分有利于国家通过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对中小企业在资金、信贷等方面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要认真贯彻执行该法,尽快形成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

  2.加快制定《中小金融业法》,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地位、经营目标及经营方式方面相近而具有很强的亲合力。应当允许非国有的金融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市场竞争,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密切的合作关系。

  3.加强信用立法,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向守信中小企业放贷。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导致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这不仅损害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而且还造成良莠不分,影响了守信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采集制度、资信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同时,企业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信用风险内控制度和客户风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消除金融机构在放贷方面的风险忧虑。

  4.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开辟通路。在西方国家,债券与股票作为直接融资的两个重要手段一直是并驾齐驱的。应通过修订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企业债券发行由指标分配制向注册制、核准制过渡,改变企业债券发行量和利率水平完全由政府决定的状况,发行主体、发行基数应多元化,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并通过相应措施完善企业债券市场。

  5.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03年2月末,我国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0万亿元大关。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民间资本市场,其原因在于投资政策的障碍,税收政策的限制以及公民和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国家应通过立法来修订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和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法律依据,为民间投资的运作打开方便之门,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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