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等不法融资行为给一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正在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黄百渠代表建议国家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法律平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规避民间融资风险。
黄百渠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融资有其产生的客观条件。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人们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大量资本游存于民间。由于居民进行投资理财的渠道并不宽泛,目前只限于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少数几种投资方式。与此并存的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而通过正规渠道如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往往由于手续多、门槛高、周期长等原因,很难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和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融资就应运而生,这是一种客观的需求,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更显得供需两旺。 然而,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也容易出现风险。另外,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存在着极大的社会不稳定隐患。
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固然不可小视,但换个角度,黄百渠代表认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也产生了与正规金融行为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
基于疏胜于堵的考量,黄百渠代表建议国家加速相关的立法程序,尽快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法律平台,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规范、监管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