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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请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广


粤经贸函〔2007141

转发关于请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

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关于请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商改司函〔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组织当地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并附年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财务章),以及相关变更信息(需附相关变更证明复印件)。于3月底前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汇总上报我委流通服务处。

二、今后,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均须于每年的2月底向当地经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当地经贸部门须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我委流通服务处(具体要求同上),我委将不再另行通知。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由当地经贸部门通知其从下一年度开始报送。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周潮军,电话:020-83133451,传真:020-83133349 Email:zcj@gdet.gov.cn


关于请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改司函〔2007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做好“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需报送年度经营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所有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

  四、所有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415日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有关申报表格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站(http://syggs.mofcom.gov.cn)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

  五、今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均须于每年4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同上),不再另行通知。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报送。

  六、逾期未能报送且无正当理由的,商务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未报送的,今后有关“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活动和政策将不予考虑,并提请“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

  联系人:赵涛 电话:85226546 传真:65135992

  E-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附件:“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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