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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钨、锡、锑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工业〔2007153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钨、锡、锑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并为此发布2006年第94号公告。

现将钨、锡、锑等三个行业准入条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钨行业准入条件》

     2.《锡行业准入条件》

     3.《锑行业准入条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1.《钨行业准入条件》.doc
2.《锡行业准入条件》.doc
3.《锑行业准入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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