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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工业〔2007〕153号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钨、锡、锑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并为此发布2006年第94号公告。
现将钨、锡、锑等三个行业准入条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钨行业准入条件》
2.《锡行业准入条件》
3.《锑行业准入条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