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邮箱登陆 广东中小企业网首页 加入收藏夹 会员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 融资服务平台 培训服务平台 法律服务平台
用户名: 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中小企业广东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服务 > 法律平台 > 诉讼常识 > 文章正文
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日期:2008-10-28 14:22: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点击次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章  
如何提供现场笔录?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一审的判决期限是多少?
上诉案件的审判期限是多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什么?
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如何组成?
证人、鉴定人的费用如何承担?
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怎么办?
服务推荐  
本类热门  
广告连接 更多>>
联系我们免责声明广告服务  ︱诚聘英才
指导单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主办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广东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7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