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邮箱登陆 广东中小企业网首页 加入收藏夹 会员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 融资服务平台 培训服务平台 法律服务平台
用户名: 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中小企业广东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服务 > 法律平台 > 诉讼常识 > 文章正文
打行政官司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如何委托?
日期:2008-10-29 13:32:4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点击次数: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打行政官司可以委托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位代理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能兼作证人。《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的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要写“一般代理”或“全权代理”,而应将具体的权限逐一写清楚,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授权委托书在起诉时或开庭审理前交法院。

  委托代理诉讼的律师比其他委托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材料,但应按法律规定保密。其他委托代理人只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且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相关文章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服务推荐  
本类热门  
广告连接 更多>>
联系我们免责声明广告服务  ︱诚聘英才
指导单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主办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广东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7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