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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0:36:01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别企业“突击炒人”

  高级工程师董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的辞职,竟然惹来三场官司。“没想到辞职给自己带来这么多烦恼,还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感觉自己已经失去了自由。”董先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董先生原来供职于胜利油田XX机械公司,2006年2月14日他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这一天距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还有一年零五个月。虽然公司没有批准董先生的辞职要求,但一个月后还是安排了新人接替了他的工作。随后,董先生加入了北京XX新能源发电技术有限公司。让他没想到的是,原单位认为,他在辞职后加盟了自己的竞争对手,违反了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约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从而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董先生说:“如今,原单位还给我划着旷工,第三场官司仍没打完,他们还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我要求了巨额赔偿。”

  而与董先生主动辞职遭遇麻烦不同的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更多企业则上演了“突击炒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为何屡遭曲解,受到一些企业的抵触?如董先生和在“突击炒人”中遭遇不公平的劳动者,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这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但是丝毫不意味着雇主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法律是一个整体,雇主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得到保护。而劳动合同法就是偏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我们也没必要回避其立法目的,这是劳动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另外,我们也没有必要在一部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中,处处体现对法律关系另一方的保护,因为这样法律就立不出来了。”

  例如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上文提及的董先生,正是因为竞业限制而遭遇官司。

  黎建飞说,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最大的保护。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后合同义务,其要害在于补偿机制的完善,即“无补偿无限制”。需要流动的人才在两年内放弃了自己熟悉和擅长的生存技能平衡了原单位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例如“限制收取违约金”。黎建飞说,劳动者违约金立法本来在世界各国就是很少的。因为劳动本身是自由的、劳动和劳动者的人身相关联,而劳动者的人身是自由的。对于劳动者不履行合同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给予处罚。如果强制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等于对其人身自由给以强制。

  此外,还有劳务派遣问题。“这次劳动合同采取了限制的措施,而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都是禁止或者限制的,而我们采取的是限制。本次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一方面把派遣公司认定为用人单位,让它负起用人单位的责任来,另一方面让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共同对劳动者实行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企业担心这会演化成“铁饭碗”问题,因此才有了“突击炒人”等事件的发生。黎建飞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遏制合同过分短期化的问题。用人单位没有必要对此担心。

  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其他合同的区别仅仅在于时间界限上,即它是以年月日为时间标准的。“就合同本身而言,该解除的解除,符合终止条件的终止。我国劳动制度的改革也不可能倒退。”黎建飞说:“企业完全没有必要搞什么年底突击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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