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劳动争议给予更明确的规定。《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通知》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那么该《意见》到底给劳动者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相关劳动专家向记者表示,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样,该《意见》的出台,将增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可操作性。
被扣的工资多久之内能拿回?
小李是某企业的一名劳动者,老板无缘无故地克扣工资,令他十分愤怒。可是为了保住工作,他一直没有找老板要回无故扣发的工资。谁料没过两年,老板又把他给解雇了。离开的时候,小李找老板“新账旧账”一起算。小李这样的情况能要回被扣除的工资吗?
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让小李这样的劳动者产生了误解,认为克扣工资申请仲裁同样也不受时效限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维权。那么在《意见》实施后,小李这样的情况维权时效到底是多久呢?
劳动专家认为,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克扣是指克扣工资,是指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理由扣减劳动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得到的工资。而拖欠是除了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以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时支付工资的。两种情况外,凡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为此,《意见》中明确,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而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依旧是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不在一处,
申请仲裁该找谁?
小马的工作地点在高邮,而他所在单位的注册地在上海。前不久,小马被单位解雇了,在小马看来,单位这么做是不合理的。然而,注册地和工作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类似的情况,小马应该上哪去申请仲裁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小马的情况,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解释,但是还有不少劳动者绕不过弯。这就出现了劳动者在扬州工作,企业在外地注册,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不知道到哪里劳动仲裁的现象。
解读:
此次《意见》则对该类争议予以细化,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解释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岗位所在地。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
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位拒执行经济补偿咋办?
朱先生前阵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张先生一怒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朱先生满是欢喜。然而,仲裁下来之后,单位迟迟不兑现。面对这样的局面,朱先生该怎么办?
解读:
劳动者都知道拖欠工资,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支付令。除此以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支付令呢?根据《意见》,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解释的是,劳动者在法院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此外,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单位不缴保险,享受不到权益咋办?
刘女士到单位工作了两年,可是由于没有替她缴纳生育保险,结果生孩子的时候没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刘女士十分郁闷。按理说,企业不缴保险应该找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可是这牵涉到刘女士本身的权益。刘女士觉得决不只是投诉这么简单,起码要把之前没有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给讨回来。那么,到底是去行政部门投诉还是去法院打官司呢?
解读:
在刚刚颁布的《意见》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也就意味着,像刘女士这样因社保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今后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请仲裁。
“一裁终局”是不是不可逆转?
劳动者王某因劳动报酬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为此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又担心劳动报酬属于“一裁终局”,万一仲裁结果对自己不利,还无法提起诉讼。为此,王某担心不已。
解读:
显然,王某已将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视做为障碍。有些劳动者担心裁决结果对自己不利,因此对“一裁终局”有所顾虑。其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一裁终局”是有条件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然,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结果,劳动者可以选择不予接受。《意见》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劳动者既然有机会通过起诉来改变不利的仲裁结果,就大可不必担心“一裁终局”可能给自己维权之路带来的影响。
没有证据能打赢官司吗?
小韩因为无故被调动岗位降低报酬和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由于一些关键性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小韩无法获取。为此,小韩很是无奈,担心因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仲裁机构会作出不利于她的裁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很难获取这些资料,导致很难充分维权。
解读:
按照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其掌管的相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而新出台的《意见》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诉讼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如果不审核将导致案件事实严重背离客观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老板跑了,怎么要赔偿?
黄先生是我市一家小糖果厂的工人,在厂里他专门切糖。一次操作失误,黄先生意外地切断了一根手指头。治愈之后,黄先生找老板要补偿。但等他找到单位时,工厂已经“关门大吉”,而老板也早已不知所踪。黄先生多次尝试联系,老板电话始终关机。黄先生找到他家,老板的家人说不知道。面对这样局面,黄先生该怎么办?
解读:
《意见》指出,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申请以及需保全财产的线索。这也就是说,黄先生可以先申请仲裁,而后再申请财产保全。
今后,一旦遇到类似黄先生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只要发现老板有逃跑意向的,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最后能够得到补偿。
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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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