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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若应休未休带薪年假 可按天数获三倍报酬
日期:2008-11-11 15:53:0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根据中国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全文今天通过媒体发布。


  该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按照这一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按照该条例,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条例对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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