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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4 11:37:56

    23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将于本次常委会上进行表决,一旦通过施行的话,企业如果有拖欠员工工资、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而受到了查处,其他人只要上网一查就知道了。

    第三次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已经酝酿了很久,一旦通过施行的话,企业如果有拖欠员工工资、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而受到了查处,其他人只要上网一查就知道了。据了解,针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立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来说,广东还是第一个。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开的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企业基本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企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情况;

    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广东省著名商标”等情况;

    企业的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免检产品等情况;

    企业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的情况;

    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检疫、检测情况;

    企业年度审计、审核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

    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和虚开发票的情况;

    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饿情况;

    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对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对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出发决定的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对于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行政部门公开和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登陆网站湖者提出申请等方式,查询本条例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或者经企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企业自身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本条例规定以外的该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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