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2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中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