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环资〔2008〕2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统计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决定加强对我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000多万吨标准煤。一年多来,双千节能行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目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取得了较好成效。2007年全省近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产值能耗0.59吨标准煤/万元,同比下降13.3%,多数企业产值能耗处于同行领先地位。到目前为止,由于部分企业破产、关停、兼并、改组改制,原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为了切实把能源消耗量较大的企业纳入监管,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决定对原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并提出了调整后的企业初步名单(见附件)。现就企业名单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单调整原则
(一)统一纳入监管的标准。纳入省千家企业监管的企业原则上2007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为10000吨标准煤以上,为考虑原千家企业节能监管工作的延续性,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0吨、高于5000吨标准煤的原千家企业仍保留。
(二)统一淘汰标准。原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调整出监管名单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企业破产;(2)被列入当地政府的关停名单并且要求2010年前关停;(3)企业被兼并或者改组改制,原有企业名称已注销工商登记;(4)企业已经连续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达到纳入监管的标准,并且近期也不可能达到监管标准。
(三)统一新进入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监管标准的企业,包括新投产企业、商业企业等均被纳入监管名单。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会同级统计部门认真核对调整后的企业初步名单,于5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统计局,逾期不回复的,将视为没有修改意见。
(二)未列入省监管重点企业名单但属原千家企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企业,要纳入所辖市一级监管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新增加千家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照《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监管。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与属地省监管企业补签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工作的落实。
(四)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将根据各市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名单调整意见逐个甄别,审核无误后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和国资委等予以正式公布。
省经贸委联系人:张 娜、谭吉林,联系电话:(020)83133482、83133444,传真:(020)83133335。
省统计局联系人:黄平光,联系电话:(020)83134039,传真电话:(020)83327954。
附件:1. 原省千家企业拟保留企业名单(783家)
2. 原省千家企业拟淘汰企业名单(142家)
3. 省千家企业拟增加企业名单(408家)
4. 新省千家企业总名单(1191家)
省经贸委 省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