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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税收有优惠 个体户税额3万元以下的全免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0 10:53:58

    温家宝总理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残疾人是全社会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那么在税收方面残疾人有什么优惠呢?为此,记者今天(19日)走访了广州市地税局,地税部门表示,残疾人在缴纳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等多种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享受优惠,并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可按收入比例减征

  据介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对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等收入可减征50%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残疾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计算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应纳税额减征50%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税务部门表示,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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